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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诉黄长标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陈俊(湖北复州律师事务所)
黄长标
程家清(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
陈玉峰(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

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申请抗诉人(原审被告)吴朝春,男。
委托代理人陈俊,湖北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黄长标,男。
委托代理人程家清,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玉峰,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黄长标与吴朝春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汉民再终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八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黄长标与吴朝春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汉民再终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八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二O

书记员: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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