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省五峰中溪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俞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省五峰中溪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长茂司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靳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祖鸿,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俞某,女,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00000.00元,偿还利息7000.00元(计算至2017年12月30日),偿还逾期违约金30000.00元(30天*1000元),合计237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日,被告到原告处请求借款40万元,解决其资金暂时困难,原告法定代表人同意商定利息为月息1.5%,到期日期2017年6月2日。被告亲笔写下借据,原告财务如数转账交付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偿还了200000.00元,2017年11月29日,短信催收,约定2017年12月30日前还清本息,否则每天支付滞纳金1000.00元,被告表示同意,但余下借款及利息至今没有偿还。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被告俞某向靳键出具借款40万元的借据,约定月利率为1.5%,还款日期为2017年6月2日;同日,由靳键任法定代表人的原告中溪水电公司通过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结算中心向被告俞某之夫沈建宏的账户(账号622202XXX)汇款400000.00元。到期后,被告俞某陆续向原告账户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2017年11月29日,靳键向被告俞某短信催收,要求最迟于2017年12月30日将尾款一次性付清,并提出如果不按时偿还,要按每天1000.00元标准计收滞纳金。截止到2017年12月30日,被告俞某尚欠原告本金200000.00元,利息7000.00元。
原告湖北省五峰中溪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溪水电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溪水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祖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俞某出具的借条写明“借到靳键人民币”,但靳键作为原告中溪水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排公司财务给被告俞某指定的账户汇款,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已经形成,且真实、合法、有效;原告中溪水电公司已按照法定代表人的指令、依约向被告俞某支付借款,被告俞某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此,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7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中溪水电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俞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省五峰中溪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7000.00元,并按约定的月利率1.5%支付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6.00元,减半收取计2428.00元,由被告俞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立

书记员:何玮玮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