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某某砖瓦厂
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
袁某某
原告湖北省云某某砖瓦厂。住所地:湖北省云某某城北七里桥。
法定代表人盛付清,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入调解,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等。
被告袁某某,私营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云某某砖瓦厂诉被告袁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云某某砖瓦厂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云某某砖瓦厂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云某某砖瓦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起25元,由原告湖北省云某某砖瓦厂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云某某砖瓦厂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云某某砖瓦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起25元,由原告湖北省云某某砖瓦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王斌
书记员:朱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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