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高宗昌
龙东辉(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
南漳县万顺达投资有限公司
蔡红喜
周存平(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盛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某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谷城县盛康镇粉盛路45号。
法定代表人任明乾,盛某建筑安装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宗昌,盛某建筑安装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东辉,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漳县万顺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达投资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便河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黄正崇,万顺达投资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红喜,万顺达投资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存平,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盛某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万顺达投资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19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万顺达投资公司930万元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房产、到期债权、股权及其他财产。被告万顺达投资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关于置换查封财产的申请》,称因被查封的1号楼1单元101室、602室,2单元601室;2号楼1单元102室;3号楼2单元601室已由他人认购,特提供以下尚未出售的六套房屋予以查封,置换上述已查封的五套房屋:3号楼1单元402室,2单元702室,3单元202室、302室、401室、402室。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万顺达投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南漳县万顺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漳县学府路南漳锦绣山河商住组团项目1号楼1单元101室、602室,2单元601室;2号楼1单元102室;3号楼2单元601室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万顺达投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南漳县万顺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漳县学府路南漳锦绣山河商住组团项目1号楼1单元101室、602室,2单元601室;2号楼1单元102室;3号楼2单元601室的查封、冻结。
审判长:王淑青
审判员:杨文
审判员:王利敏
书记员:张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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