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盛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小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勇,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裴国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
被告潘某某
原告湖北盛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盛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盛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北盛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6.5元,由原告湖北盛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瞿学知 审 判 员 金友玲 审 判 员 刘 兵
书记员:陈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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