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某冶金有限公司
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
李碧波(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
武汉金铝铝业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盛某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杨市工业园翰林路9号。
法定代表人郑昌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碧波,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金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金水闸。
法定代表人王佑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盛某冶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金铝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盛某冶金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盛某冶金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盛某冶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00元,由原告湖北盛某冶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盛某冶金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盛某冶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00元,由原告湖北盛某冶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文联
书记员:孙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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