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容城镇江城大道57号。法定代表人:姚春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建红,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红,湖北齐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州市欧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监利县大垸农场中华路65号。法定代表人:陆金保,该公司经理。被告:荆州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监利县大垸农场中华路65号。法定代表人:陆金保,该公司经理。被告:陆金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大垸农场;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大垸农场。原告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欧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金保、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标的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陈厚胜
审判员 马海东
审判员 谢长松
书记员:瞿迟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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