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江城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姚春明,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定红,湖北齐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斌,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湖北玛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环城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枫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六支沟。
法定代表人胡家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监利县丰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毅,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敏。
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玛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大枫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利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石
书记员:谢为(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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