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刘定红(湖北齐扬盛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方某某
原告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江城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姚春明,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红,湖北齐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朱某某。
被告:方某某。
原告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某、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17年2月22日原告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石
书记员:秦孟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