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品砼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工业园区共升路46号。
负责人廖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必胜,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城南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品砼分公司与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品砼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品砼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品砼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37元,减半收取4618.5元,由原告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品砼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闫 刚 审判员 望 胜 审判员 金素芳
书记员:向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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