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品砼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工业园区共升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负责人:熊海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贤,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普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南二街一巷14-20号首层,注册号440101000113186。法定代表人:曾伟雄。
原告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品砼分公司与被告广州普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品砼分公司以广州普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及相应的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品砼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品砼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842元,合计4442元,由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品砼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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