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31420000730848273U,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九洲大厦A座15号。
事务所负责人:余威威,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英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420500744625070B,住所地宜昌市经济开发区北海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孙义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城中分行的银行存款9万元(账号:17×××72)予以冻结。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提供担保人胡英华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葛洲坝支行。帐号62×××78)5万元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城中分行银行存款限额9万元(账号:73×××72)予以冻结。
二、对担保人胡英华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葛洲坝支行。帐号62×××78)5万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 赵雯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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