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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白涢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腾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白涢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涢水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寇世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新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系原告湖北白涢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振,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平安,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腾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西流河镇化工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089253978W法定代表人:杨世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系被告湖北腾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习洪,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白涢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腾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湖北白涢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白涢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白涢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160.00元,减半收取计4580.00元,由原告湖北白涢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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