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白涢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涢水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寇世相,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平安,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汉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吴治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组力,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道兴,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古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白涢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李某某、曾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白涢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白涢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44元减半收取计1722元,由原告湖北白涢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小宝
书记员: 刘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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