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白某某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孛畈镇朱家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陈方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明,男,系原告湖北白某某水泥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锡斌,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保定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北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马士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世忠,男,系被告保定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子芳,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白某某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白某某水泥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白某某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白某某水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62.00元,减半收取计2831.00元,由原告湖北白某某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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