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申龙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龙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巍,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汽车大道劲风路3幢。
原告申龙公司诉被告东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申龙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龙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申龙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40元,减半收取为3820元,由原告湖北申龙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栋
书记员: 马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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