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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申龙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申龙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龙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巍,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汽车大道劲风路3幢。

原告申龙公司诉被告东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申龙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龙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申龙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40元,减半收取为3820元,由原告湖北申龙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栋

书记员: 马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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