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申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黄石市明珠花园2-2号。
负责人徐中爽,该所主任。
被告霍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申远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霍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北申远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霍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申远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申远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湖北申远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邱 梅
书记员:蔡帆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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