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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申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东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申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7C1地块东合中心二期E幢4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业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春,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三路东合中心1栋5楼。
法定代表人:冯丽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申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争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熊婧
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
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

书记员: 余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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