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田土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经济开发区太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568340008H。法定代表人:侯学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田正华,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施自治州同欣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坝办事处耿家坪村花果山小区B区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070441974。法定代表人:龚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锦平,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璐,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田土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恩施自治州同欣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田土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田土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本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湖北田土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田土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湖北田土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覃斌
书记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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