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瑞丰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曹春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刘剑、刘聪,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东莞市金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简沙洲社区清水凹商业街北路26号三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6440800A。
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瑞丰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金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瑞丰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金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瑞丰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瑞丰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湖北瑞丰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辉
书记员: 陈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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