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理工学院。法定代表人:李社教,男,系该学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钧中,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孙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理工学院诉被告孙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理工学院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理工学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理工学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湖北理工学院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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