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王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安陆府路5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应海,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句容市航星洗涤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句镇路。法定代表人:吉世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学芹,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王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句容市航星洗涤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王某置业有限公司以鉴定费过高为由,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王某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王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应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湖北王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先金
书记员: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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