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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爱某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舒振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爱某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汪洲河路3号。
法定代表人:彭庆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耀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振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齐志,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杰,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湖北爱某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出新的主张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9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爱某医疗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丁 盼 审判员 赵湘湘

法官助理刘汝梁 书记员胡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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