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熙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经济开发区仙女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8268176-2。
法定代表人周兵,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枝江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水厂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王江波,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熙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枝江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熙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熙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熙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北熙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黄鹤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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