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然生然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罗店镇刘程庙村,机构代码06843378-5。法定代表人:程守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文,荆门市东宝区金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清平、伍靖荒,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然生然公司二审诉讼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然生然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首先,一审没有认定刘某某在公司的承包地葬坟侵占公司的经营权;其次,一审没有认定刘某某燃放鞭炮致公司财产受损的事实。2、一审遗漏共同侵权人刘小飞,程序违法。刘某某二审答辩称,1、一审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2、刘某某不否认燃放鞭炮的事实,但然生然公司没有举证所造成的损失及其因果关系的证据,故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然生然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某赔偿经济损失2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清明节当天,刘某某擅自在然生然公司院内燃放鞭炮,导致公司喂养的猪受惊之后互相踩压,造成15头猪被踩瘫、386头猪被踩伤、579头猪因惊吓生病、猪舍和漏粪地板损坏27处,总计经济损失约为23万元。刘某某一审辩称,然生然公司未对刘某某之父的坟墓进行妥善安置即擅自建设养殖场,对刘某某的祖坟造成破坏和污损。刘某某清明节祭祖燃放鞭炮,符合我国传统习俗。然生然公司无证据证实刘某某燃放鞭炮的行为与公司猪场生猪受惊、猪舍受损存在因果关系,也无证据证明生猪、猪舍受损的具体数额。然生然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中,然生然公司提交了京山县罗店镇农业服务中心的诊断书、武汉华扬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事发前生猪的销售价格表、京山县罗店镇刘程庙村委会的证明、陈三林、张在进的出庭证言,拟证明刘某某在然生然公司院内燃放鞭炮导致生猪、猪舍受损的情况。另外,二审中,刘某某认可刘小飞在现场燃放了鞭炮。
上诉人湖北然生然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然生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0821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然生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守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文,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清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中,然生然公司认为刘小飞系共同侵权人,并要求追加刘小飞为共同被告,一审对此没有处理不当,且二审中刘某某认可刘小飞在现场燃放了鞭炮,故应追加刘小飞参加诉讼。另外,若侵权成立的情况下,对损失的认定,可以参照相关事实,并依据公平原则予以酌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0821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湖北然生然农牧有限公司预交475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宏琼
审判员 许德明
审判员 李芙蓉
书记员:刘琼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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