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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焱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焱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悟县河口镇中心街118号,注册号:420922000015308。
法定代表人:吴元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凯,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作启,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民康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32486288E。
法定代表人:贾宏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锋,洛阳市大瑜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参与调解并签署调解协议,进行和解。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04198490G。
法定代表人:刘中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程洲、廖佳丽,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原告湖北焱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湖北焱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焱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焱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湖北焱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莉

书记员: 田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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