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烽火博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
法定代表人:付正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升,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公司。住所地:汉川市西湖大道。
负责人:刘维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烽火博某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湖北烽火博某电缆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烽火博某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烽火博某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