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黄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玉,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源,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沔城回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仙桃市沔城回族镇九贺门正街93号。
法定代表人:魏永丰,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林,仙桃沔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锋,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沔城回族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沔城镇政府)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提起的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应告知点绿公司作出选择。如其选择侵权之诉,则应按照侵权的相关法律进行审理;如其选择合同之诉,则应依法审查合同效力,如经审查合同无效,应向点绿公司释明,并对无效后果一并作出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2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98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先锋 审判员 别瑶成 审判员 汪丽琴
书记员: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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