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潜江晶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潜江晶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想林,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华,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潜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常科,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潜江晶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5民初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