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湘楚天下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朱明庆
白某某
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湘楚天下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明庆,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告白某某,男,生于1969年3月5日,汉族,宜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湘楚天下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湘楚天下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6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湘楚天下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玉华
书记员: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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