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金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晶,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证据变更为由向本院提出的对被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吴泽新
书记员: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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