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街办纺织路12号。
诉讼代表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该企业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祖喜,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廖亚平,男,生于1947年1月20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原告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廖亚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9元,减半收取计3755元,由原告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彭拥军 审判员 胡 胜 审判员 杨 潇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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