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海通鼎业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76号蓝湾俊园5栋(红枫阁)3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志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绿萝路26-1-104号。
法定代表人:祝业兵,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公司员工。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分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海通鼎业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分公司、黄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海通鼎业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北海通鼎业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拥军
书记员: 龙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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