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海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鱼县渡普镇东正街。法定代表人:黄海平,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才,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露,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梅村路11号(原10号)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0333346XN。法定代表人:江展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北海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庭外已经达成和解,原告湖北海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海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海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20元,减半收取29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海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伍利群
书记员:张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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