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海泰造船有限公司
谈宜昌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周东
韩军(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
湖北江某造船有限公司
於志华
原告湖北海泰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细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谈宜昌,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负责人崔光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东,该公司法律顾问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韩军,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江某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於志华,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海泰造船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江某造船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海泰造船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江某造船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14.00元,减半收取5,707.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海泰造船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江某造船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14.00元,减半收取5,70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阮良成
审判员:杨启军
审判员:章政军
书记员:周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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