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海丰渔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邓坪工业园*号。法定代表人:寇文国,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现住湖北省竹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霞(系田某某妻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现住湖北省竹山县。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30日晚上八时许,申请人湖北海丰渔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人田某某驾驶公司船舶在竹山县上庸镇圣水湖集镇渡口至该镇太阳坡渡口间进行水上巡库时与上庸镇北坝村6组江成朋驾驶的快艇发生碰撞,造成田某某落水受伤的事故。事发后,田某某先后被送至竹山县人民医院及湖北省十堰市国药东风茅箭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0月12日田某某出院,经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腔隙性脑梗死等。其住院期间湖北海丰渔业科技有限公司共为其支付医疗费等共计8万余元。2018年10月12日,申请人湖北海丰渔业科技有限公司、田某某在竹山××××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经双方确认2018年4月30日,田某某与江成朋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田某某受伤为工伤。2、田某某本人及近亲属对田某某的病情已经进行了充分了解,田某某可能构成一级伤残劳动能力及终身全部护理的严重后果。田某某及其近亲属要求与用人单位湖北海丰渔业科技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湖北海丰渔业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解决田某某的工伤赔偿问题。湖北海丰渔业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与田某某终止劳动关系。3、经协商,用人单位除此前支付给田某某的费用外,再一次性赔偿田某某工伤赔偿金700000.00元整,该款包括:田某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护理人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护理费用、终止劳动关系此前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各项费用。4、上述一次性工伤赔偿款,签订本协议时,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田某某100000.00元(赔偿款收款指定银行卡: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账号:62×××08;户名:方霞),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星期内用人单位支付250000.00元,两个月内用人单位支付200000.00元,此后三个月内用人单位支付剩余款项(该剩余款项由用人单位先支付至竹山××××水镇人民政府综治办账户,在2019年12月31日,由竹山××××水镇人民政府综治办向劳动者田某某转支付130000元,剩余20000元待该水上交通事故诉讼终结后付清)。首期支付的100000.00元作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250000元的保证金,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按时间约定一个星期内支付该款项,首期支付的100000.00元将视为违约金,不算在工伤赔偿金总额之内。本协议达成后,田某某及近亲属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完成后续伤残鉴定、水上交通事故的侵权赔偿案件诉讼。5、本协议达成之日起次日,田某某因水上交通事故再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另协议达成后,由田某某向江成朋主张水上交通事故的侵权赔偿。经田某某及近亲属同意,田某某因水上交通事故所获得的赔偿款归用人单位所有。田某某向江成朋主张水上交通事故的侵权赔偿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6、本协议达成后,田某某之伤情如经治愈恢复后,其本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协议内容若有异议,则由其近亲属(妻子方霞、儿子田飞、大女儿田甜、小女儿田洁)承担相应责任;田某某如因工伤后期死亡及该协议赔偿款不足以承担田某某后期治疗及生活的,田某某及近亲属也不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7、本协议达成后,用人单位与田某某的工伤赔偿等问题了结。田某某及近亲属放弃因工伤赔偿问题向用人单位及相关部门主张权利。8、本协议一式六份,用人单位和田某某及其近亲属(妻子方霞、儿子田飞、长女田甜、次女田洁)签字后生效;湖北海丰渔业科技有限公司、田某某、竹山县信访局、溢水镇人民政府、竹山县农业局、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此协议生效后,由竹山××××水镇人民政府、竹山县农业局见证并监督执行。现申请人湖北海丰渔业科技有限公司、田某某依据上述调解协议书申请本院依法确认双方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
申请人湖北海丰渔业科技有限公司、田某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本院提出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忠明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承诺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湖北海丰渔业科技有限公司、田某某于2018年10月1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邵忠明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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