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浩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36号。法定代表人:吕宗涛,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爱军,公司法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某光谷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黄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188-1号。法定代表人:余景华,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浩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某光谷激光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242817.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湖北浩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湖北浩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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