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泽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老虎沟工业局背后锦绣家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赵延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正新,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谢某,性别:××,住房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湖北泽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泽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谢某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泽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泽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北泽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景大喜
书记员: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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