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泽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老虎沟工业局背后锦绣家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延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正新,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调查收集证据、代为提起、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物。
被告李某,性别:××,市民,住湖北省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泽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泽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泽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泽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北泽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柯昌卷
书记员: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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