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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泽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彭某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泽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老虎沟工业局背后锦绣家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延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正新,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调查收集证据、代为提起、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物。
被告彭某生,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泽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柯昌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泽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某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彭某生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多次查找,无此被告。故原告湖北泽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泽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驳回起诉的,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已预收的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柯昌卷

书记员:卢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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