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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泽中物流有限公司与通城县华某花木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泽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城县大坪乡下畈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胡伟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胜甫,通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通城县华某花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通城县大坪乡沙口村十六组。
法定代表人:吴甲兵,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英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泽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中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通城县华某花木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华某花木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华某花木合作社成立于2012年12月31日,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有黎时英、王再保、李英杰、吴火龙、吴甲兵五人组成,该社在工商部门登记前于2012年3月租用下畈村村民李大华、李进良的责任田即供家坵、薄山坵裁种有桂花树苗11510株。2013年4月,泽中物流公司在土地平整时不慎将种有桂花树的责任田的排水沟堵塞,以致华某花木合作社裁种的桂花树苗被水淹浸泡部分死亡。事故发生后,华某花木合作社多次找到泽中物流公司要求赔偿,经泽中物流指挥部指挥长主持调解,因双方对桂花树苗的死亡数量意见不一,调解末果。事后,华某花木合作社委托通城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核实评估,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评估报告,确认桂花树苗为11510棵,其中被水浸泡后死亡的有9560棵,损失额为44340元。华某花木合作社于2014年5月15日提起诉讼,请求泽中物流赔偿损失50000元。同明查明:通城县泽中物流园建设指挥部于2013年6月9日委托通城县园林绿化管理局对树苗被水淹浸泡后死亡情况进行了鉴定评估,认定争议地桂花树苗死亡株数为525株,损失额为1575元。
原审认为:华某花木合作社系依法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财产依法应得到保护,泽中物流公司在土地平整时不慎将华某花木合作社租用的排水沟堵塞,以致华某花木合作社栽种的桂花树苗被水浸泡死亡,应予赔偿。双方对桂花树苗死亡数和损失各执己见,通城县泽中物流园建设指挥部于2013年6月9日经委托鉴定,桂花树苗死亡株数为525株,而在相隔两个月后即8月13日,华某花木合作社又委托鉴定,桂花树苗死亡株数为9560株。双方提交的鉴定结论真实有效,均应采信。泽中物流公司辩称华某花木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地址为大坪乡沙口村,本案争议的地点在下畈村,同时,洪家坵、薄山坵系李大华、李进良的责任田,租用未提交租用协议,李大华、李进良亦未出庭作证,故华某花木合作社没有诉权,因泽中物流公司在提交的证据中认可华某花木合作社成员李英杰所裁的桂花树苗被水淹的事实,故泽中物流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泽中物流公司辩称通城县泽中物流园系通城县政府负责“三通一平”后交泽中物流公司使用,根据补充协的约定,华某花木合作社如有损失应找通城县政府处理。因华某花木合作社租用的排水沟不在通城县泽中物流园内,是泽中物流公司在施工中不慎堵塞排水沟,且在发现排水沟被堵塞后末及时采取疏通措施,致使损失发生,故泽中物流公司的这一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泽中物流公司辩称桂花树苗被水浸泡致死应有死树苗存在,不能随便找人要钱与事实不符。本案中,茂花木合作社在发现自已的桂花树苗被水淹,也应釆取积极的措施清沟排渍,因未及时处理对损失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以40%为宜(损失额为17736元)。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的经济秩序,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湖北泽中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通城县华某花木专业合作社桂花树苗损失款26604元。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通城县华某花木专业合作社负担200元,湖北泽中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本院查明:华某花木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前于2012年3月租用大坪乡下畈村七、九、十等几小组责任田大约十五亩左右裁种桂花树苗,其中含有九组村民李大华、李进良的责任田即供家坵、薄山坵(两坵田),该两坵责任田地势低凹。2013年4月,通城县泽中医药物流园建设指挥部(以下筒称泽中物流指挥部)在土地平整时不慎将种有桂花树的供家坵、薄山坵责任田的排水沟大部分堵塞,以致华某花木合作社裁种的桂花树苗被水淹浸泡部分死亡。事故发生后,华某花木合作社多次找到泽中物流指挥部要求赔偿,经泽中物流指挥部指挥长李常春召集乡、村干部及相关人员调解,因双方对桂花树苗的死亡数量意见不一,泽中物流指挥部于2013年6月9日又召集大坪乡副乡长徐张辉、副局级干部易柳英、下畈村主任吴其方、副主任黎时清、泽中物流公司代表张云霞到场,委托通城县园林绿化管理局副局长兼评估员魏石甫参加现场评估,对树苗被水淹浸泡后死亡情况进行了鉴定评估,认定洪家坵1.87亩(薄山坵责任田的树苗较好),田内桂花树苗为3500株左右桂花树苗死亡15%左右,死亡株数为525株,每珠价格3元,总价值1575元。泽中物流指挥部愿以每死亡一株按3元补偿。因调解未果,华某花木合作社于2013年8月13日委托通城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作出评估,确认争议责任田面积共5.7547亩,栽种桂花树苗为11510棵,其中被水浸泡后死亡的有9560棵,损失额为44340元。
同时查明:通城县人民政府与泽中物流公司和湖北泽中医药有限公司签订有《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书》(没有提供协议书),《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书》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三条第二项均有约定泽中物流园的“三通一平”等工作由通城县人民政府负责,平整费用由政府负担。通城县人民政府成立了通城县泽中医药物流园建设指挥部负责上述工作及周边协调工作。

本院认为:华某花木合作社裁种在泽中物流公司旁边供家坵、薄山坵(两坵田)的桂花树,因泽中物流指挥部依照约定在履行“三通一平”义务时不慎将种有桂花树的供家坵、薄山坵责任田的排水沟大部分堵塞没有及时巯通,以致华某花木合作社裁种的桂花树苗被水淹浸泡部分死亡。泽中物流指挥部的行为对田内桂花树苗的成长造成一定影响,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泽中物流指挥亦与华某花木合作社协商赔偿事宜末果。本案中,泽中物流公司不是侵权人,与华某花木合作社裁种桂花树苗被水淹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华某花木合作社认为是泽中物流公司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要求泽中物流公司赔偿其损失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撒销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通城县华某花木专业合作社对湖北泽中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00元,二审案件受理465元均由通城县华某花木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应文 审判员 : 徐 庆 审判员 :陈继高

书记员::胡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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