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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北鼎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天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忠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葵,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蓉,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鼎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东环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付诚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向阳,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鼎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湖北泰盟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继

书记员:阳家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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