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泰利俊商贸有限公司
项俊勇(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
谭某发
原告湖北泰利俊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项俊勇,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泰利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某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泰利俊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谭某发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泰利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谭某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6元,减半收取1758元,由原告湖北泰利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原告湖北泰利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谭某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6元,减半收取1758元,由原告湖北泰利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骆启新
书记员:刘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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