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泰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毛和生
李某某
施玉林(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泰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湖滨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和生,该公司外联主管。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委托代理人施玉林,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泰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泰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泰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湖北泰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泰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湖北泰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伟建
审判员:张子良
审判员:漆昌庆
书记员: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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