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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波罗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天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波罗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组织机构代码:91420113052030404P。
法定代表人:胡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安,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阳区百灵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91420105751830638X。
法定代表人:乐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波罗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天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进展顺利,原告以此为由,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波罗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波罗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湖北波罗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友保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书记员:唐嘉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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