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王豪,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彦,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审判长:刘雯莉
审判员:黄丽
审判员:陈淑娟
书记员:陈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