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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诉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王豪,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彦,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审判长:刘雯莉
审判员:黄丽
审判员:陈淑娟

书记员:陈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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