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谢某某
原告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豪,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告谢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谢某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以已与被告谢某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758元,由原告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758元,由原告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长:李明军
书记员:刘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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