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沙洋小江湖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沙洋镇周家坡。法定代表人:武家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沙洋李市王某某家庭农场,经营场所沙洋县李市镇高丰村。经营者: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沙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昆,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小江湖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支持小江湖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卫峰农场承担。事实和理由:王卫峰农场私自转让承包地,违约合同约定,应承担年总承包费20%的违约金。一审认定王卫峰农场私自转让承包地构成违约,而不存在支付违约金错误。王卫峰农场答辩称,一审认定王卫峰农场私自转让承包地构成违约,证据不充分。即使王卫峰农场存在违约行为,因合同就转包行为约定了特别的违约救济方式,不适用违约金,故不存在应支付小江湖公司违约金的责任。王卫峰农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王卫峰农场的反诉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小江湖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农业支持保护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属于国家政策调整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错误,且小江湖公司在国家发放该项补贴资金后未进行分配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小江湖公司答辩称,王卫峰农场请求支付的地力补贴资金属于国家政策调整的范围,现行政策已从发放到实际耕种人调整到发放所有权人,该项补贴资金不属法律调整范围,故王卫峰农场要求小江湖公司支付地力补贴资并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依据,且一审认定王卫峰农场构成违约正确。小江湖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卫峰农场向小江湖公司支付违约金180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卫峰农场承担。王卫峰农场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小江湖公司向王卫峰农场支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118220.6元及该项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118200.6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补贴发放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小江湖公司向王卫峰农场支付违约金180800元;3、反诉诉讼费由小江湖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25日,小江湖公司和王卫峰农场签订《土地经营承包合同书》,约定王卫峰农场承包小江湖公司所属职工二农场1130亩土地,土地坐标为原二场东北方向,承包价格为800元/亩,总承包款为904000元,承包期限为11个月,有效期自2015年10月3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同时,合同书第五条第1项约定:“王卫峰农场在承包期内不得将土地转包他人种植,私自转包、抵押、担保等视为违约,小江湖公司可无条件收回。”2016年5月19日,王卫峰农场的负责人王卫峰以个人名义与张小柱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主要内容为:王卫峰以原二场东北方向的1130亩土地出资,张小柱以合作经营项目所需的其它所有流动资金出资,共同种植水稻,辅以稻田套养泥鳅和龙虾,并约定合作经营过程中无论盈亏,张小柱需向王卫峰支付合作项目的经营费用1054000元。2016年5月18日,杨义甫与吴某签订了《协议书》,将原二场东北方向1130亩土地提供给吴某种植水稻。2016年7月该稻田被洪水所淹,吴某与杨义甫之间产生纠纷,才得知该土地是王卫峰从小江湖公司承包而来。一审法院认为,小江湖公司与王某某农场签订的《土地经营承包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自双方签订时生效,双方均应依诚信原则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某农场经营者王卫峰又以个人名义与张小柱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但根据合同内容及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看,该项目的最终盈亏结果由张小柱负责,王卫峰不承担任何风险,与合作协议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精神不符,该合同名为合作经营实为转包协议。且从证人吴某的证言可以得知,王某某农场承包的土地最终是由吴某在种植水稻,而非王某某农场自己种植。因此王卫峰农场存在转包的违约行为。小江湖公司与王某某农场签订的《土地经营承包合同》已经约定私自转包的违约责任为小江湖公司可无条件收回土地,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王某某农场私自转包,小江湖公司可无条件收回土地,但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故小江湖公司要求王某某农场支付违约金180800元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针对王某某农场提出的第一项反诉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小江湖公司是否应当向王卫峰农场支付未补贴到位的,所承包农田“农业支持保护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属于国家政策调整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8民终960号民事裁定书已作出裁定,故一审法院对王某某农场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予审理。针对第二项反诉请求,要求小江湖公司向王某某农场支付违约金180800元,由于该违约金产生的前提是小江湖公司未向王卫峰农场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行为构成违约,而是否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反诉原告王某某农场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湖北沙洋小江湖农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沙洋李市王卫峰家庭农场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3916元,由湖北沙洋小江湖农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5元,由沙洋李市王卫峰家庭农场负担。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上诉人湖北沙洋小江湖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江湖公司)因与上诉人沙洋李市王卫峰家庭农场(以下简称王卫峰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沙洋人民法院(2018)鄂0891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小江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上诉人王卫峰农场经营者王卫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的焦点为:一、王卫峰农场是否存在私自转包承包地的违约行为,应如何承担责任;二、小江湖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王卫峰农场支付补贴资金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关于焦点一,小江湖公司与王某某农场签订的《土地经营承包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履行中,王某某农场经营者王某某将涉案土地转包给张小柱,后又经多次转包至实际耕种人吴某,虽期间转包的相关协议书系复印件,但能与证人吴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实王卫峰农场私自转包案涉承包地的行为。小江湖公司与王某某农场签订的《土地经营承包合同》明确约定私自转包视为违约,产生的后果为小江湖公司可无条件收回土地。故小江湖农场以王某某农场私自转包构成违约要求王某某农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焦点二,小江湖公司是否应当向王卫峰农场支付承包农田“农业支持保护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属于国家政策调整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2017)鄂08民终960号民事裁定书已认定,一审法院对王某某农场要求小江湖公司支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及利息的反诉请求不予审理,并无不当。故王某某农场以小江湖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该项补贴资金构成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综上,小江湖公司、王某某农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832元,由湖北沙洋小江湖农工贸有限公司负担3916元;由沙洋李市王卫峰家庭农场负担391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艳红
审判员 刘永清
审判员 董菁菁
书记员:李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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