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梅平(湖北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
姜荣
荆州市荣某木业有限公司
雷某某
刘先贵
原告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荆洪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桑茂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梅平,湖北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上诉或者反诉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姜荣,该公司员工。
被告荆州市荣某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陵县熊河镇熊堤村熊白公路。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
被告雷某某。
被告刘先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荣某木业有限公司、雷某某、刘先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在金融部门的存款4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荆州市荣某木业有限公司位于江陵县熊河镇熊堤村熊白公路的房产《房产证号:江陵房权证熊河镇字第××号、14××11号;土地证号:江国用(2013)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荆州市荣某木业有限公司位于江陵县熊河镇熊堤村熊白公路的房产《房产证号:江陵房权证熊河镇字第××号、14××11号;土地证号:江国用(2013)第××号》。
审判长:王业才
书记员:别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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