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梅平(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
姜荣
范某
张某某
黄自斌
张乾梅
江陵县顺通棉业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陵县荆洪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巍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梅平,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签收法律文书,进行执行和解,签署执行和解协议,领取执行款项等。
委托代理人姜荣,该公司经理。
被告范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黄自斌。
被告张乾梅。
被告江陵县顺通棉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陵县秦市乡拖船埠村。
法定代表人范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某、张某某、黄自斌、张乾梅、江陵县顺通棉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被告偿还全部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430元,减半收取10715元,由原告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430元,减半收取10715元,由原告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业才
书记员:别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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